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潮泉镇农村党支部书记管理规定

来源: 添加时间:2015/09/07

潮泉镇农村党支部书记管理规定

 

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支部书记队伍管理,规范支部书记工作行为,特制订以下管理规定。

一、工作制度

(一)岗位目标管理制度。村党支部书记要根据工作职责,在充分征求党员、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期目标、年度目标和每年要办的实事,特别是要把发展农村经济、推动全民创业、确保安全生产、维护和谐稳定和加强党建工作作为目标任务的重点内容,报经镇党委审核后,向党员和群众作出公开承诺,并与镇党委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,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。

(二)民主议事制度。按照民主管理、村民自治的原则,认真落实五制一诺、四议两公开制度。即:

重大事项“票决制”。 规定党组织工作报告、换届选举方案、党内评选表彰等8种情况必须实行票决。按照提出方案、征求意见、组织票决、落实实施的方式,不断规范票决程序。组织部门统一设计表决票样及票决程序图,指导各基层党组织按程序操作。提交党员大会的有关事项,由党组织班子成员票决;党内重大事项,召开党员大会票决;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,必须实行“全民”公决。除明确规定需无记名投票外,为村民办理实事、年度计划等重要工作可署名票决,根据党员群众意见改进措施、完善方案。 

党务公开“全程制”。坚持主动公开与按需公开相结合、定期公开与分段公开相结合。以支部为单位,每月通过党员大会通报有关情况;设置党务公开栏,每月公开一次党务信息;发放明白纸,及时印发党员群众关心的问题。 

监督管理“全时制”。以村为单位设立监督意见箱,明确专人管理,每周一次开箱,收集党员群众意见。成立党员代表议事会,推选责任心强、群众威信高的党员担任议事会成员,定期召开会议,对党内事务开展讨论、发表建议。建立党员提案制度,党员就关心的党内事项向党组织递交书面提案或建议,党组织及时受理答复。完善询问质询、责任追究制度,党员可通过会议或其他公开场合,对党组织或个人询问质询,被询问质询对象要及时给予答复。建立党的会议旁听制度,党组织研究问题的各种会议,只要不涉密,可邀请党务监督员、普通党员和群众代表列席参加。 

工作效果“考评制”。镇党委每季度组织一次现场会或调度会,观摩“亮点”工作,并进行打分互评。建立党建工作述职制度,村支部书记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述职,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,采取测评和座谈两种方式,组织所属党员和群众代表对党组织工作和班子成员进行民主评议。三种评议结果按一定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成绩,并作为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。 

党员“定岗承诺”。推进党员“定岗承诺”制度,增设党务监督、咨询议政、舆情搜集等岗位,引导党员关注参与党内基层民主建设;实行一岗多责,对所有在岗党员,赋予更多更广泛的监督、批评和建议权。党员定期开展调研,每年至少提交3-5条合理化建议或提案。 

“四议两公开”即“4+2”工作法,即农村所有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,按照“四议”、“两公开”的程序决策实施,“四议”:党支部会提议、“两委”会商议、党员大会审议、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;“两公开”:决议公开、实施结果公开。主要内容包括:

1、村年度工作计划;

2、村集体土地的承包、租赁情况;

3、公益事业经费筹集、组织实施与管理情况;

4、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、承包等的建设情况;

5、集体资产购建与处理、集体借贷、集体企业改制;

6、村级建设规划、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、宅基地审报;

7、计划生育、农村低保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和制度的落实;

8、重大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,以及其他应当民主决策的事项。

(三)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。对以下情况支部书记要按照程序向镇党委、纪委报告: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;配偶、子女、近亲属加入党组织情况;本人、配偶、子女、近亲属参与本村土地承包、建设工程、经营企业、物业管理等情况。

(四)坐班制度。支部书记要严格按照本村规定工作时间带头执行村干部坐班制度,中午原则上不允许饮酒,严禁工作日无故早退、旷勤。

二、监督管理制度

1、会议请假制度。凡党委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召集的会议,支部书记原则上一律不能请假,因事确实不能参加的,必须向党委、政府主要领导请假,征得同意后并向组织室备案。其他分工班子成员召开的业务会议,如不能正常参加的,要向相关分工同志请假。凡无故不请假不按时参加会议的,每次罚款50元,并全镇通报批评。

2、外出请销假制度。支部书记因事外出肥城以外的地方必须向党委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请假,征得同意后方可外出,不同意一律不许私自外出。外出回来后要及时向党委、政府主要领导销假。凡不履行请假程序私自外出的,每次罚款50元,并全镇通报批评。

3、党委政府安排的应急性、临时性工作,如山林防火、秸秆禁烧、抗旱防汛、合作医疗、养老保险、报刊征订、征兵、环境卫生整治、上级检查、现场参观等工作,每有一次完不成或工作不积极的,除按照具体规定罚款外,全镇通报批评。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不成的,除通报批评外,支部书记向党委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,由党委、纪委进行诫勉谈话,情节严重、造成不良影响的,予以停职,停职期为1-3个月,停职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。停职期间表现良好的,经党委研究同意,到期转出。

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
2015年1月2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