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“三清两禁”农村环境集中整治活动的通告
肥城市人民政府
关于在全市开展“三清两禁”农村环境
集中整治活动的通告
为有效提升农村环境质量,改善优化农村人居环境,按照中央、省和泰安市部署要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,市政府决定,自10月29日起,在全市开展“三清两禁”集中整治活动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整治内容。
1、清“六堆乱放”。清理各镇街、高新区驻地,各行政村、社区,城乡结合部范围内的所有城乡道路、通村道路、街巷、各类场所、地头、沟渠、河道、坑塘等处存在的垃圾堆、秸秆堆、柴草堆、杂物堆、粪土堆、砖石堆等堆积物。
2、清“杂草乱种”。清理房前屋后、道路两旁、村内空地乱栽乱种的作物、蔬菜,镇村统一标准绿化;修整剪平城乡道路、通村道路、村内街巷、田间地头、山脚等处杂草。
3、清“乱贴乱画”。清理墙面、线杆上的乱贴乱画、各类广告、大字标语、过时宣传版面墙画。
4、禁烧。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焚烧垃圾、秸秆、柴草等。
5、禁铲。严禁用铲锄耪锄、喷灭草剂的方式清理杂草。
二、上述“三清”物品属于个人的,由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九日内自行清理完毕;逾期未清理的,由镇村统一进行清理。
三、集中整治后,又出现乱栽乱种、乱堆乱放、乱倒垃圾、乱贴乱画的,在露天场所焚烧农作物秸秆、树叶、荒草、垃圾的,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。
四、各级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、村居集体组织以及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在集中整治活动中要发挥示范作用,带头支持配合集中清理活动。
五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、阻挠集中整治活动,对阻碍依法清理活动无理取闹、寻衅滋事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特此通告。
肥城市人民政府
2017年10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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